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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景卫与韦开锋、吴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卫,韦开锋,吴爱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82-1号原告:杨景卫,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韦开锋,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吴爱荣,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卫与被告韦开锋、吴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韦开锋、吴爱荣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韦开锋、吴爱荣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