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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2号原告: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C座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杨奇,总经理。被告:北京阳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B区A05。法定代表人:马晓龙,经理。原告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阳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新疆鑫和聚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