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继树与马福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树,马福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473号原告:赵继树,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马福海,男,汉族,永昌县人。原告赵继树与被告马福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继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树以被告马福海已将劳务工资付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继树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