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千军与何兴群范定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千军,何兴群,范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周千军,男性,汉族。被申请人:何兴群,女性,汉族。被申请人:范定勇,男性,汉族。申请再审人周千军因与被申请人何兴群、范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5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千军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周千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周千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耀才审判员 兰洪学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