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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银平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银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银平,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宁,该局兴隆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闫琛,该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董银平因公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2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董银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银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银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刘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