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勇,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勇,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勇因与被上诉人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