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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詹华雄与唐梁冉茂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华雄,唐梁,冉茂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詹华雄,男,汉族,1965年0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唐梁,男,汉族,1968年0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冉茂渝,女,汉族,1968年0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詹华雄与被执行人唐梁、冉茂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梁、冉茂渝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华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茂渝、唐梁的财产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589号(蓝谷小镇)7幢2-2-1号、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08号(阳光花园)4栋3单元两套房屋,经司法拍卖变价的款项数额为1296700元。经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232748.097元。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4执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