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史海博、吴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博,吴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海博,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吴占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衡水监狱。史海博申请吴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