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汉金、刘萍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金,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汉金,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王汉金、刘萍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汉金、刘萍的申请,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其财产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