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德发诉唐国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发,唐国宝,路婵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611号原告:赵德发,男,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史村镇东杨村十字巷34号。身份证号:142621194709032217。电话:1354618****。被告:唐国宝,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史村镇东宁村。身份证号:142621198901072217。电话:1593535****。被告:路婵婵,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唐国宝之妻)。身份证号:14262119871112****电话:1563575****。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国宝、路婵婵2013年分两次向原告赵德发借款共计25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约定利息为1.5分,偿还期限将止,二被告仅支付了1500元利息,后经我一直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国宝、路婵婵偿还原告赵德发借款22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先偿还原告赵德发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国宝、路婵婵如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赵德发可申请执行剩余未履行部分借款,并从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诉讼费212.5元,由被告唐国宝、路婵婵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