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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中飞、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飞,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中飞,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严明,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后勤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赵中飞与严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71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赵中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明偿还借款201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严明送达了(2017)皖0406执8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严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赵中飞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中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