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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行审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黄建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黄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353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黄建强,男,196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1)第129号行政决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德土资罚字(2011)第1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沈 堃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代理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依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