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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强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