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708号原告:陈明,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伟,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陈明已预交18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