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708号原告:陈明,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伟,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陈明已预交18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