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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艳芹与康景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芹,康景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艳芹,女,1951年4月6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康景海,男,1950年4月26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艳芹与被申请人康景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张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交纳),予以免收。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