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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299号原告:程某,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华某,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欠款64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期间被告华某装修自家的楼房,从原告处拉水管、电料等材料折人民币6400元。原告多次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还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2010年在原告处购买水管、电料、厨具等材料共计6400元。2.证人贾某证言一份,拟证明华某家水电是证人贾某安装,水管、电料、洁具等材料从原告处购置。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华某为装修房子在原告处购买水管、电料、厨具等材料共计人民币6400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华某向原告程某购买建材,并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求被告华某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欠款6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振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