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张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张志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676号原告:张洪波,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张洪波与被告张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波与被告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志刚给付原告张洪波工程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底,原告张洪波给被告张志刚的厂房粉刷涂料,工程款合计84500元。被告张志刚仅给付原告张洪波645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张志刚辩称:1.答辩人张志刚已经给付原告张洪波工程款64500元,还欠20000元。2.答辩人张志刚需要测量原告张洪波实际粉刷厂房二楼、三楼的墙面面积,并且原告张洪波清理干净一至三楼楼梯间的油漆后,答辩人张志刚才同意给付原告张洪波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劳动合同》1份,约定原告张洪波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被告张志刚的厂房粉刷涂料,工程款按照12元/平方米结算。同日,原告张洪波按约施工,并在同年9月底竣工。目前,被告张志刚已经使用原告张洪波粉刷的厂房。经结算,原告张洪波的工程款合计84500元,被告张志刚给付部分款项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张洪波出具欠条1份,内容是:因厂房装修欠油漆工人工费叁万元整,到2016年年前付清。此后,被告张志刚仅给付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张洪波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张洪波提供的《工程劳动合同》、欠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波已经完成装修工程,且被告张志刚已经投入使用,故应认定被告张志刚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张志刚向原告张洪波出具欠条后,未按期足额付款而引起纠纷,违约责任在被告张志刚,故原告张洪波要求被告张志刚给付工程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张志刚以其需要测量粉刷面积以及原告张洪波需要清理油漆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工程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志刚负担。此款原告张洪波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福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