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3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象闻与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象闻,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象闻,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树民,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崔林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以(2016)川1526执37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账户6212XXXXXXXXXX539。现因执行案件需要,申请人同意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由被执行人支取基本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账户6212XXXXXXXXXX53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