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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延忠与XX、苏伟华、康文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忠,XX,康文玉,苏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康文玉,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苏伟华,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居委会。本院(2016)鄂068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康文玉、苏伟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延忠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伟华、康文玉、XXXXXX元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