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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726执782号宋某某:你(或你单位)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的(2017)豫0726民初28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附:执行员缑玉民联系电话1760373758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县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