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彭应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彭应国,李翠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桥商业广场1栋1105号。负责人:刘冠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应国,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生,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应国、李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黄雀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寒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