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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桂红与徐厚满、赵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红,徐厚满,赵旭,赵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726号原告:王桂红,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厚满,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赵旭,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赵浩,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桂红与被告徐厚满、赵旭、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厚满、赵旭、赵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徐厚满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旭、赵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为:被告徐厚满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被告赵旭、赵浩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徐厚满、赵浩未作答辩。被告赵旭辩称,确实为本案借款提供签字担保,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29日,被告徐厚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借到王桂红15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到款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借款人:徐厚满,连带责任担保人:赵旭、赵浩。庭审中,原告王桂红称借条中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要求按照以15000元为本金,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款还清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厚满民间借贷及与被告赵旭、赵浩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徐厚满应当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及时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赵旭、赵浩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王桂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厚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桂红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旭、赵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旭、赵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厚满追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厚满、赵旭、赵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胥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