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金,孙凤兰,闫翠,闫德波,闫德进,徐龙国,陈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屯支行客户经理,住址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爱金,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凤兰,女,193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翠,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德波,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德进,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龙国,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中山,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金、孙凤兰、闫翠、闫德波、闫德进、徐龙国、陈中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刘西磊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保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