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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清让、臧淑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让,臧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让,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淑芬,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让与被执行人臧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臧淑芬银行存款2044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马春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