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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2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吕黎明、金耀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吕黎明,金耀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6940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袁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黎明,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金耀民,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吕黎明、被告金耀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1,638元,保全费人民币1,264元(原告预付),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蓓雯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人民陪审员  沈荣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