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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1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青林与被告郭王彦、孔令俊、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林,郭王彦,孔令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1682-1号原告:马青林,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王彦,男,37岁,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孔令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坤坤,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青林与被告郭王彦、孔令俊、第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马青林以需要查证落实新的事实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马青林负担。审 判 长  辛俊丽审 判 员  刘菲菲人民陪审员  吴明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