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斌珍与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珍,郭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306号原告李斌珍,农民。被告郭平,农民。原告李斌珍诉被告郭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珍、被告郭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翻建的1单元二层东户,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底交房。原告已分五次给付被告购房款10.5万元,至今被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向有关部门了解得知,被告所盖房屋是违法建筑。现原告要求,1、确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所盖房屋合法,原告交了被告的105000元款同意退还,但需被告卖了该房屋后再退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翻建的1单元二层东户,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已给付被告购房款10.5万元,至今被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土地。被告未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的合法手续,在本案中不仅应认定为其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扰乱了房地产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取得原告的购房款105000元应当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斌珍与被告郭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郭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斌珍款人民币10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郭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