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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焦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1日被处罚款500元,因本案寻衅滋事于同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于2016年4至6月间,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以向被害人张某甲家人宣扬焦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相威胁,向张某甲索要人民币2万元。2016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手拿斧子、尖刀等工具,跳墙进入张某乙家,焦某某无故用砍刀将房子的南北玻璃砍碎,经价格鉴定损失人民币855元,当被害人张某乙、温某某阻拦时被告人焦某某用尖刀将温某某、张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我没有敲诈张某甲,我支取我卡内的17600元我不知道是张某甲汇的,另外杨某某还张某甲的2400元玉米种子钱直接给我妻子刘某某了,刘某某没把钱给我。2.我没拿刀砍张某乙及其妻子,我只是拿塑料把斧子砸张某乙家玻璃了,我没拿尖刀,就是在他家墙头上捡了一个白铁片的戗刀。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至6月间,被告人焦某某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以向被害人张某甲家人宣扬焦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相威胁,向张某甲索要人民币17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白色苹果4手机、白色OPPO手机各一部证实,被告人焦某某使用该手机与张某甲聊天进行敲诈。(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某甲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8月11日8时许,榆树市八号派出所民警在榆树市弓棚镇双太村1组焦某某家将焦某某抓获。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在焦某某处扣押了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和一部白色OPPO手机。4.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焦某某与张某甲在微信、短信中的聊天记录,记载焦某某敲诈张某甲钱款的相关情况。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卡号×××,户名焦某某的银行卡现金支取明细,于2016年4月23日在榆树市弓棚镇支行支取现金1万元。6.银行汇款收据证实,2016年6月10日张某甲往焦某某账户为×××汇入7600元。7.取款录像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8月2日调取了焦某某使用×××的邮政储蓄卡在弓棚镇邮政储蓄取款的录像,并截取了取款时的照片。8.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焦某某出生于1974年11月15日等自然身份情况。9.辨认及询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办案人向张某甲出示在八号镇大岗邮政储蓄所调取的焦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经张某甲本人指认,该明细单上序号4,2016年4月23日汇入1万元;序号6,2016年6月10日汇入7600元,此二笔钱款是他本人汇给焦某某的。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1日焦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罚款5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焦某某是夫妻,张某甲是卖玉米种子的,我是他的业务员,帮他卖玉米种子。焦某某怀疑我和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焦某某因为这事总打我,并胁迫我说我和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要是不承认,焦某某就使劲打我,只要有人给我打电话,焦某某就认为是张某甲给我打的,他逼着我说我和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要是说不,他就打我,我只有撒谎说我和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3月20多号焦某某当着我面给张某甲发微信和信息威胁张某甲,焦某某对张某甲说你都把我妻子弄到手了,你还白玩咋的,你给我拿1万元钱,从今以后我就不找你了,啥事都拉倒,你要是不拿钱,我就去你家收拾你,我让你家不着消停,还要砸你家。后来焦某某说张某甲把1万元钱打过来了,但打到焦某某的哪张银行卡上我不清楚。大约一个月后,焦某某又当着我面给张某甲打过几次电话,还管张某甲要1万元钱,焦某某对张某甲说你要是不给我拿1万元钱我就去你家闹,杀你全家,还要把张某甲家的房子点着威胁的话。后来焦某某跟我说张某甲把钱打到他卡里了,打了7600元钱,因为弓棚镇五龙村街道的杨五癞子(真名杨某某)欠张某甲2400元钱的玉米种款,我和焦某某骑摩托车去杨五癞子家把这2400元要来了,我把2400元给焦某某了,所以张某甲就给焦某某打了7600元钱。今年8月2日我从家跑了,期间焦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我一直没回去,后来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要是不回家,焦某某总威胁他,焦某某认为我和张某甲跑了,又要杀又要砍的。焦某某从张某甲那要的2万元钱我不知道焦某某干啥用了,我从中没得到好处。焦某某的微信名是事事顺心,张某甲的微信名是海阔天空。邮政储蓄银行的卡是焦某某自己办的,我没有用他的名办理过,我也没使用过他的这张银行卡。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认识我的人都管我叫杨五癞子,我以前和刘某某在一起打过工,刘某某现在给张某甲卖玉米种子,2016年开春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买不买玉米种子,我说买,过了10多天,张某甲就把我需要的玉米种子送到我家来了,当时算账是2400元左右,我当时没给张某甲钱,我说等我有钱我把玉米种子款给刘某某行不的,张某甲说可以。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她问我玉米种款啥时候给她,我说你现在就过来吧,当天中午刘某某就来我家把玉米种款取走了,我当时没看见焦某某,我把钱给刘某某后张某甲就没再管我要过玉米种子的钱。(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和刘某某前几年通过朋友认识的,期间一直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最近一年我雇刘某某帮我卖苞米种子,焦某某怀疑我和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直盘问刘某某,但刘某某始终没承认过,2016年4月份,我听刘某某说焦某某给刘某某一顿打,逼刘某某承认,刘某某被他打的受不了了,就承认了我和刘某某的关系,然后焦某某就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管我要钱,2016年4月份和6月份的时候我在大岗邮局给焦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汇过17600元,第一次汇1万元钱,第二次汇了7600元,我跟焦某某说让他去五龙街道杨五癞子家把他欠我的2400元玉米种子款要来,正好是1万元。后来焦某某还让我给他汇5万元钱,我没答应,结果他就发信息威胁我说要杀了我全家,还要放火烧我家的房子,我就一直劝他,他也不听。(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供述,我妻子刘某某给张某甲卖玉米种子,有一天我用刘某某的电话和张某甲聊天,张某甲以为我是刘某某就开始和我聊,聊天的内容比较暧昧,然后我就把刘某某打了,刘某某跟我承认说她和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就用我的微信号给张某甲发微信骂他跟我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张某甲跟我解释说他和我妻子没有事。我没让张某甲给我汇过款。公安机关向我出示张某甲给我邮政账户×××的银行卡汇款17600元的凭证是张某甲给我妻子刘某某汇的钱,不是给我汇的。我现在不知道这张银行卡放在哪了,张某甲为什么往这里汇钱我也不清楚,这钱我不知道谁花的,是不是我支取的我忘了。2016年8月2号左右,我朝张某甲要过一次5万元钱,我是在微信上和张某甲说的,我和张某甲说我妻子刘某某既然跟你了,我也不要她了,你给我5万元钱,以后我不再找刘某某了,你俩愿意咋的就咋的,我也没威胁张某甲,张某甲后来也没给我钱。今年春天刘某某给张某甲卖玉米种子时杨五癞子欠了2000多元的玉米种子钱没给,后来我和刘某某去他家把钱要回来了,当时是刘某某接的钱,刘某某后来把这钱给张某甲没有我就不清楚了。公安机关调取我和刘树力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我威胁张某甲的语言并朝他要钱的话根本不是我发的。我没敲诈张某甲,我没向张某甲要过钱。二、2016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手拿斧子、尖刀等工具,跳墙进入张某乙家,焦某某无故用砍刀将房子的南北玻璃砍碎,经价格鉴定损失人民币855元,当被害人张某乙、温某某阻拦时被告人焦某某用尖刀将温某某、张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苑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5日下午5点多对案发现场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三组居民张某甲家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焦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4.榆树市公安局八号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焦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中,因张某乙和温淑玲二人外出不能返回,故没有核实到该二人的笔录。5.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及其父母被害人张某乙、温某某均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鉴定意见1.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实,涉案被砸玻璃4块(1米×1.5米的3块、0.5米×1.5米的1块)、被损毁的铝合金框2个,共价值人民币855元。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张某乙右手拇指外伤,系轻微伤;温某某左手小指外伤,系轻微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苑某某证言证实,张某甲是我丈夫,2016年8月5日下午17时左右,我在后屋厨房做饭,看见一个男的拿着一把刀从我家后院大墙跳进我家院子里,然后就进屋了,这个男的大约3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长的挺黑的,上身穿白色半截袖,我婆婆站在走廊就问这个男的你这是干啥呢,你有什么事啊,这个男的就和我婆婆吵吵了几句,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然后我从厨房出来问这个男的要干什么,他也不吱声,还用他手里的刀左抡右抡的不让我和我婆婆上前,我当时怕他砍到我婆婆,我就用手拽我婆婆衣服,这时我公公从屋里出来对这个男的说别的别的,这个男的也没说话,拿着手里的刀就冲出屋外,并用刀把我家房前、房后的玻璃都砸了。砸完玻璃他又折回屋里奔我公公去了,用他手里的刀往我公公身上砍,我公公就用手挡,结果我公公的手就流血了,我公公就跑屋里去了,这个男的又奔我来了,我吓的就往屋外跑,他手里这时拿着两把刀就追我,我就把我家院门锁上了,他就一个劲的撞,我趁这个机会就跑了,过了一会我在远处看见他骑摩托车走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我听我丈夫说这个人是焦某某,焦某某在我家伤完人后就给我丈夫张某甲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我家人,他说你就是报警也没用,警察也不可能天天在你家看着,他说他早晚要来我家杀我全家,前几天我们回家取东西都是警察跟我们回去的。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张某甲是我父亲,张某乙是我爷爷,温某某是我奶奶。2016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正在我家西屋睡觉,我听见有人吵吵的声音,我起来后就去了我家西屋门口,我看见我母亲苑某某从我家走廊往北门跑,我爷张某乙和我奶温某某在走廊站着,他俩的手都出血了,走廊地上都是血,焦某某右手拿着一把黄色木头把、铁头的斧子在苑某某后面撵她,一边撵一边骂骂咧咧的,后来焦某某没撵上我妈,我妈就跑了,焦某某就拿着斧子把我家北屋的玻璃砸了,然后焦某某就走了。后来我听我爷和我奶说他俩的伤是焦某某用刀扎伤的。我妈的腿在焦某某撵的时候闪了一下,现在走路就疼。焦某某在我家伤人后就跑了,后来他知道我家报警后就给我父亲张某甲打电话说要杀我家人,就是我家报警也没用,我和我家人一直都不敢回家,害怕他再来我家伤人,我和我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焦某某的严重威胁。3.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榆树大岗开了一家鑫鑫塑钢厂,2012年的时候,张某甲家的玻璃和窗框都坏了,窗框不能修复了,张某甲在我家重新换的窗框和四个毛双层的玻璃,窗框加上玻璃是每平方米380元,1米×1.5米的玻璃是120元,0.5米×1.5米的玻璃是60元一块。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下午17时左右,我当时在我家院内干活,我听见我家后院有玻璃碎的声音,我就往屋跑,我看见焦某某从我家后院跑了,我进屋时看见我父亲张某乙和母亲温某某的手都出血了,我一问才知道是被焦某某用刀砍的,而且焦某某还要砍我媳妇苑某某,苑某某从后院跑了,焦某某就去追她了,过了没多大一会,苑某某又跑回来了,然后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前焦某某就说我和他妻子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我不给他钱,他就把我和刘某某的事告诉我家人,他还扬言杀我全家,这一阵刘某某没在家,焦某某就怀疑是我把张丽拐跑了,没想到他真的来我家了,还把我父母都砍伤了。我父亲右手大拇指缝了6针,我母亲左手缝了1针,我家玻璃被焦某某砸了四块,焦某某还给我发过他吸毒的视频吓唬我,视频里他用菜刀砍自己的脑袋,他的头部都被他自己砍出血了,然后他跟我说我自己都敢砍,就别说是砍你了。焦某某在我家伤人后就跑了,这期间他还一直给我发信息、打电话威胁我,他说他要杀我全家,他说你就是报警了,警察也不可能天天在你家守着,他的意思是还要来我家伤害我的家人,现在我家人都不敢回家,一直在亲戚家住,我们回家拿换洗的衣服都是警察陪着我们回去的。(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6年8月5日下午17时左右,我在我家东屋看电视,当时我听见我家屋里走廊有人吵吵,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有个男的左手拿个尖刀,右手拿个砍刀正和我媳妇温某某吵吵,而且我媳妇手上还一直流血,我就问怎么回事。我刚说了句别的别的,你有话好好话,还没等我说完这话,这个男的就冲出了我家屋,并用他手里的刀把我家房子前后的窗户给砸了,我当时害怕就没敢出屋,他砸完我家玻璃后又折回屋里,什么话都没说就用左手的尖刀照着我身上砍了过来,我用右手一挡,刀口直接砍在我右手的大拇指上了,之后他又用右手的砍刀往我身上砍,我一闪身就躲进屋里去了,我儿媳妇苑某某当时在后屋站着,这个男的就奔我儿媳妇去了,我儿媳妇就奔着后院的大墙跳了出去,这个男的就追出了院外,没多大一会我就看见这个男的开着一辆摩托车走了,我儿媳妇回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砍我的这个男的之前来过我家两趟要找他媳妇,说他媳妇被我儿子张某甲拐跑了,然后还扬言要砸我家玻璃,要和我儿子拼个你死我活,但是都没有什么身体接触。现在我右手大拇指缝了六针,伤口有五厘米长,我家一共被砸坏四块玻璃,后来我知道这个人叫焦某某,他知道我家报警后给我儿子张某甲打电话威胁他,还扬言要来我家收拾我家人,我们害怕他再来,我儿子带着我们就一直在亲戚家住。2.被害人温某某陈述,2016年8月5日下午5点多,我和我丈夫张某乙、孙子张朔、孙女张某丙、儿媳妇苑某某在家呆着,当时苑某某在厨房做饭,我在西屋洗手,我看见一个男的从我家房屋北侧的大墙跳进我家院里,他右手拿着一把十多公分长的砍刀,左手拿着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尖刀,他进院后就用手里的砍刀把我家房屋北面的玻璃砍碎两块,然后他拿着刀从北门进我家屋里了,我问他你干啥事呢孩子,你可别做傻事,你有事就说事。我边说边用手拦着他,不让他往我家屋里走,这个男的就用手里的砍刀怼我左侧胸部一下,然后他拿着刀往我家房屋南侧走,他来到我家当院南侧,用砍刀把我家南侧的玻璃砸了,他又拿着刀想要进我家屋,他刚走到我家屋门口,我老伴张某乙过来拽着他的左手说你这是干啥呢,因为点啥啊,张某乙用手拽着这个男的右手,不让他进屋,这个男的就用手里尖刀扎张某乙并说我整死你,张某乙一躲,刀就扎在张某乙的手上了,张某乙的手就被扎出血了,我上前拉着,这个男的就用刀扎我左手上了,我的手也出血了,我儿媳妇苑某某这时过来问这个男的是咋回事,这个男的就拿刀奔苑某某去了,苑某某就跑,这个男的就在后面拿刀追,苑某某后来从我家当院的北墙跳出去了,这个男的没撵上就走了。我老伴张某乙的手被扎伤后缝了六针,我家南屋被砸碎三块玻璃,北屋被砸碎一块。后来我听我儿子张某甲说这个男的是焦某某。焦某某在我家伤人后知道我家报警了,他给我儿子张某甲打电话威胁我儿子,他说你们就是报警也没用,警察也不能总在你家看着,他找机会还会再来我家的,他还跟我儿子说他不想活了,他也不让我家好过,现在弄得我们全家都不敢回家,我们一直在亲戚家住,他还说要祸害我的孙女。在这之前的头一天焦某某来过我家一趟,当时只有我自己在家,我问焦某某是哪的人叫啥,焦某某说他是五龙的,叫啥没告诉我,焦某某问我儿子张某甲在没在家,我说张某甲和他媳妇出门了,焦某某在我家东西屋来回看一圈,我问他有啥事跟我说,焦某某问我有没有苑某某的相片,我说没有,焦某某就走了。(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供述,2016年8月2日我妻子刘某某从家走后一直没回家,我怀疑刘某某和张某甲跑了,我就于2016年8月4日下午去张某甲家找张某甲和刘某某,想把我妻子张丽带回来,当时张某甲没在家,张某甲的母亲问我找谁,我说你儿子把我妻子领跑了,你让他把我妻子领回来,要不然我还来你家。然后我就走了。2016年8月5日下午我看我妻子刘某某还没回家,下午5点多我就从家骑着我的黑色铃木摩托车并拿了一把15公分长塑料把的斧子来到张某甲家,张某甲家的大门插着,我没打开,我就从他家当院北侧的院墙跳进去了,在他家院墙上我看见有一把十公分长的木把刀,我怕张某甲打我,我就把刀拿在手里,我左手拿着刀,右手拿着斧子就跳进张某甲家当院了,我用斧子把张某甲家北侧房子的玻璃砸碎一块,我又来到他家屋里想看看张某甲和刘某某在屋没有,张某甲的母亲不让我进屋,我用身体一挤,我就强行过去了,我走了一圈也没看见张某甲和刘某某,我就来到张某甲家屋外南侧,用斧子把他家南侧的窗户玻璃砸碎一块,砸完后我拿着斧子和刀从张某甲家走廊开始往出跑,走廊有个女的看见我跑她就在我前面跑,我没撵她,我就是想从张某甲家跑出去,我从张某甲家院墙跳出去后骑摩托车就走了,斧子让我扔玉米地了,刀让我扔在张某甲家当院了。我拿斧子是为了防身。我没有拿刀和斧子砍、扎张某甲的父母,我也没说过威胁张某甲父母的话。后来警察跟我说张某甲父母的手都受伤了,我觉得可能是我砸玻璃的时候玻璃把他俩的手划伤的,也可能是我手里的刀划伤的,但我不是故意的。我没有打张某甲的父母。针对被告人焦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焦某某所提其没有敲诈张某甲,支取卡内的17600元不知道是张某甲汇的,另外杨某某还张某甲的2400元玉米种子钱直接给其妻子刘某某了,刘某某没把钱给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某某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以向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宣扬自己的妻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等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76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被告人取款录像和照片及其它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被告人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7600元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焦某某是否获得杨某某偿还张某甲的玉米款2400元的环节,虽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予以证实,但证据来源于证人刘某某,系传来证据,故此环节只有证人刘某某证言,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焦某某予以否认,只供认支取过其卡中现金17600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敲诈被害人17600元为宜。被告人的此部分辩解亦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7600元部分的指控予以支持。2.关于被告人所提其没拿刀砍张某乙及其妻子,只是拿塑料把斧子砸张某乙家玻璃了,我没拿尖刀,就是在他家墙头上捡了一个白铁片的戗刀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无故持械闯入被害人张某乙、温某某家中将二被害人砍伤,并将其家玻璃砸碎的犯罪事实,有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苑某某证言证实,并有证人张某丙、孟某某、张某甲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佐证。二被害人及证人苑某某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苑某某证言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虽被告人焦某某对砍伤二被害人及持刀的环节予以否认,但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间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且被告人对案发时其一手持刀、一手持斧子的环节,在原始供述中予以供认,故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一款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