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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皓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皓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XX锋,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吴世昌,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皓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四基东安北路一横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18949972。法定代表人黄日扬。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粤顺管容罚[2016]第E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容罚[2016]第E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容罚[2016]第E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凯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