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仪涛与刘新棉、刘任凤、万锡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棉,刘任凤,万锡霖,王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棉,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刘任凤,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万锡霖,男,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仪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刘新棉、刘任凤、万锡霖与被执行人王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仪涛赔偿刘新棉、刘任凤、万锡霖、万进耀因刘莎莎死亡后的各项经济损失128817.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仪涛无财产可供执行,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