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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与王运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王运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住所地珠海市前山路53号。负责人:莫志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职员。被告:王运枝,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与被告王运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多 超蓝玉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