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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陈财聪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陈财聪,詹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沿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金,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财聪,曾用名陈才聪,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洁,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财聪、詹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不同意缓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