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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1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戚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判决结果被告人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忠晓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2月3日前后某日1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城阳区路边戚某某驾驶的鲁B×××××轿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2月前后某日1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容留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西路边戚某某驾驶鲁B×××××轿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2月17日前后某日1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容留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停车场戚某某驾驶的鲁B×××××轿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戚某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戚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处拘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戚某某罚金已缴纳;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