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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7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华胜与许绅辉、章小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胜,许绅辉,章小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779号之三原告:崔华胜,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绅辉,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章小胶,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崔华胜诉被告许绅辉、章小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崔华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华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华胜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234元,由原告崔华胜负担。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