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和平与李洪彬、李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平,李洪彬,李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1248号原告:黄和平,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彬,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鑫林,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黄和平与被告李洪彬、被告李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彬、被告李鑫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1、被告李洪彬偿还借款8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被告李鑫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李洪彬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由被告李鑫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两被告未还款。被告李洪彬、被告李鑫林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两被告于2015年7月2日出具的《借条》。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被告李洪彬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李鑫林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两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洪彬应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被告李鑫林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洪彬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和平借款8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被告李鑫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告李洪彬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洪彬、被告李鑫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