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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程伟与邬金、李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邬金,李媛,杭州斯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706号原告:程伟,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金,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李媛,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斯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号1幢419室。法定代表人:李媛,该公司经理。原告程伟与被告邬金、李媛、杭州斯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6年9月2日又向原告借10万元,两次借款共计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讼标的30万元,分两次出借,出借时间不同,借款人主体也不完全相同,其中10万元借款未约定管辖,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显示被告李媛为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应当作为承担还款义务的义务人,原告将20万元借款与10万元借款合计30万元一并起诉,要求包括被告李媛在内的三被告共同承担30万元还款义务,造成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程伟。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程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永福审 判 员  仇慎齐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