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图力古尔与钱峰、刘德力格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力古尔,钱峰,刘德力格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708号原告图力古尔,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钱峰,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现羁押于通辽市监狱。被告刘德力格尔,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羁押于通辽市监狱。图力古尔诉钱峰、刘德力格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德高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图力古尔与钱峰、刘德力格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图力古尔诉称,2016年7月份,图力古尔找刘德力格尔提议想在霍林郭勒市承包草场,于是刘德力格尔带着图力古尔与钱峰见面,刘德力格尔、钱峰二人谎称在位于304国道乌罕达巴收费站北侧路西及路东的两处草场系钱峰所有,并带着图力古尔到实地查看,后于2016年7月9日图力古尔与钱峰签订一份《草场租赁合同》,约定图力古尔给钱峰14万元的草场租赁费。同年7月15日钱峰又谎称自己在阿日昆都楞承包一处草场,并以3.2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图力古尔。后图力尔得知上述两处草场非钱峰所有而报案,钱峰、刘德力格尔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诉至法院,要求钱峰、刘德力格尔共同返还草场租赁费17.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钱峰辩称,事实属实,待出狱后偿还,现在无偿还能力。刘德力格尔辩称,事实属实,待出狱后偿还,现在无偿还能力。图力古尔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一、(2017)内05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2016年7月9日及2016年7月15日草场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图力古尔从钱峰处租赁两处草场,租赁费合计17.2万元,其所租赁的该两处草场并非钱峰、刘德力格尔所有,后该二人因诈骗罪被刑罚处罚;二、收据二枚,证明钱峰实际收取图力古尔17.2万元。钱峰、刘德力格尔对图力古尔提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图力古尔提举的二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对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刘德力格尔与图力古尔系同乡关系,2016年7月初,图力古尔联系到刘德力格尔,提议想在霍林郭勒市承包草场。之后刘德力格尔领着钱峰找到图力古尔,钱峰、刘德力格尔谎称位于304国道乌罕达巴收费站北侧路西及路东的两处草场归钱峰所有(实际所有权人为萨日娜),并领图力古尔实地查看测量了草场,并于2016年7月9日钱峰与图力古尔签订一份《草场租赁合同》,约定图力古尔从钱峰处承包一处草场5000亩,租赁费14万元,先支付5万元,剩余9万元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2016年7月15日,钱峰又谎称自己用拖拉机抵顶承包费的方式承包了其同学位于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那仁宝力皋嘎查的草场,可以将此草场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图力古尔,并与上述一处草场一并作为合同内容重新签订一份《草场租赁合同》,约定图力古尔从钱峰处承包5000亩草场,每亩单价34元,租赁费总计17.2万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给付租赁费。租期为半年,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在图力古尔租赁期间,如草场出现纠纷,钱峰负责图力古尔的损失,如钱峰违约,双倍赔偿图力古尔所支付的草场租赁费。刘德力格尔明知钱峰没有该草场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仍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图力古尔给付钱峰17.2万元。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钱峰、刘德力格尔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内0581刑初7号判决书,判决钱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刘德力格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该二人均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图力古尔在钱峰、刘德力格尔的合同诈骗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因本案已立案受理,故驳回图力古尔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图力古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图力古尔已预交),退还给图力古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