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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林少汉与林洁龙、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汉,林洁龙,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152号原告:林少汉,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郑郁郸、邢尔跃,均为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洁龙,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王蓉,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林少汉诉被告林洁龙、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礼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告林少汉的委托代理人郑郁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洁龙、王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少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夫妻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分别为:2016年3月15日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1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3月20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两次借款,第一被告均亲手写下借条供原告存执。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属于单方过错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9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林洁龙、王蓉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借条二张,证明二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被告林洁龙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王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林洁龙、王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利。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及邻居关系。被告林洁龙因资金需要分二次共向原告林少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分别为:2016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1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林洁龙亲笔写下借条二张并捺印后交原告林少汉存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付还。2017年2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林��龙、王蓉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林洁龙、王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洁龙、王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书,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林洁龙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林少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林洁龙向原告林少汉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被告林洁龙所签名捺印的借条二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林少汉要求被告林洁龙付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因为二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为上述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故逾期还款利息应自2016年9月16日起开始计算,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0日,故逾期还款利息应自2016年1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请求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9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洁龙、王蓉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林洁龙、王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就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林洁龙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认定上述��款系被告林洁龙、王蓉夫妻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洁龙、王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少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二、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林洁龙、王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礼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