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能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能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能双,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业。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能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高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能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吕能双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新阳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路与大碾坊下巷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直行于此的李某驾驶的陕K×××××现代牌小轿车相撞,致吕能双受伤、两车受损。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能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8.11㎎/100ml。榆林市交警二大队认定:吕能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能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立案文书,血样提取记录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车辆登记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件,证人李某、郝某、吕能双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吕能双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吕能双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能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能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吕能双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新阳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能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能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