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苑桐与被告周东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桐,周东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513号原告:苑桐,男,学生。法定代理人:苑福祥(系苑桐父亲),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周东平,男,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淑敏(系周东平母亲)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桐与被告周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苑桐于2017年4月25日以周东平监护人已赔偿苑桐2000元,苑桐自愿放弃此纠纷的其他赔偿请求,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苑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桐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宣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