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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芝英、常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英,常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英,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培梅,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芝英与被执行人常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