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阮仕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仕坤,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阮仕坤。被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人阮仕坤与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仕坤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资收入、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刚于2016年8月自动离岗,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陈绪同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