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艾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艾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高某。张某与艾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艾某某用自己的收入、财产担保,直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费2300元,由艾某、高某承担。(2016)陕08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剩余债权,张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