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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艾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艾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高某。张某与艾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由艾某某用自己的收入、财产担保,直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费2300元,由艾某、高某承担。(2016)陕082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剩余债权,张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