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星春与周少波、黄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春,周少波,黄服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294号原告李星春,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周少波,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黄服香,女,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春与被告周少波、黄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星春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