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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星春与周少波、黄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春,周少波,黄服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294号原告李星春,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周少波,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黄服香,女,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春与被告周少波、黄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星春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