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从宽、吴江与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民委员会、王宗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宽,吴江,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民委员会,王宗立,吉以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992号原告:吴从宽,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吴江,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刘跃,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宗立,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胡道法,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以刚,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吴从宽、吴江诉被告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民委员会、王宗立、吉以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从宽、吴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宽、吴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从宽、吴江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