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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邱毅与陈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毅,陈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70号原告:邱毅,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举平,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原告邱毅与被告陈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因陈举平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过境罪,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陈举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017年4月24日,邱毅以陈举平现在押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毅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邱毅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