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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苏洪来、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洪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苏洪来,男,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洪来与被执行人XX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7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