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鑫、毛玉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毛玉波,闫永法,王兵,章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73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毛玉波,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闫永法,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兵,女,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章伟兰,女,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诉被执行人毛玉波、闫永法、王兵、章伟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0303执4733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