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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彩支与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周彩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王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德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平,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支,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彩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华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周彩支负担。事实和理由:1、周彩支提交的合同是不真实的。2、常华公司与周彩支就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并且签字为证。常华公司付给周彩支的3800元是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的生活费,一审法院用以抵销上年度的生活费没有依据。3、常华公司与周彩支约定了工资当中含有保险,因此常华公司不差欠周彩支的保险费。补助是奖金的一种,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工作满300个工作日才有补助,因此周彩支不享有补助。4、常华公司对于周彩支的处理决定,周彩支是知晓的。周彩支辩称,1、2015年6月20日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结账产生,为双方之间工资结算的凭证。该凭证与判决书认定的天数相差9天,该9天为周彩支在操作过程中因水泵将水溅到耳朵里造成耳朵发炎休息了9天,该事实在出具欠条时常华公司是认可的。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彩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常华公司支付周彩支:1、工资53325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经济补偿金112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常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彩支自2013年7月1日起进入常华公司从事紫菜养殖工作。2013年9月3日,周彩支与常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常华公司安排周彩支在海上从事紫菜养殖工作,同时包括与养殖有关的短期陆地工作,合同期限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工资标准为出满勤、干满点的工作日十成工资,为每人每天150元(不低于同行业)。按实际出勤时间记录考勤计算工资,长期工全年结算工资时增加18天考勤计划工资(出海期间假期),老工补贴按300工作日发2000元(新工不发),完工后结账。常华公司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春节前预付3000元,收架子前再预付5000元,其余工资在合同期满时做到工完帐清。伙食费每人每天10元。常华公司发放150元由周彩支自行购置安全帽、下水裤、救生衣、电瓶灯、护袖等劳动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上述安全用品周彩支在使用期间遗失或使用不当损坏的,由周彩支自行购买使用。如果周彩支不服从常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常华公司有权根据周彩支的情节,每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常华公司必须为周彩支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违约责任:周彩支如擅自离岗或不辞而别,常华公司予以除名并扣除全额工资,造成常华公司损失的,由周彩支赔偿。周彩支中途遇特殊情况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得到常华公司同意方可离开,常华公司按合同工资的60%结算工资,没有假期等任何补助,常华公司解除与周彩支的劳动合同的按合同工资的50%结算工资。周彩支在工作中有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爱护财物的,常华公司有权给予直接的处罚。对消极怠工的职工,经领导指正后,仍然不能改正,降低工资标准。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如周彩支出现无理取闹,给常华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损失大小,以周彩支应得工资剩余部分进行赔偿,直至赔完为止。打架斗殴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造成的医药费自理。生产期间不得喝酒及酒后驾车,否则造成的伤害一切自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常华公司必须做好周彩支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周彩支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打架斗殴、酗酒及工作失误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伤害,除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理赔外,其余经济损失由周彩支承担。周彩支的其他相关劳动保险费用常华公司已包含在周彩支的工资中,周彩支自愿不再办理,与常华公司无关等。2014年7月15日,周彩支与常华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协议》一份,约定:常华公司安排周彩支在海上从事紫菜养殖工作,同时包括有关的短期陆地工作。工资标准:常华公司补助周彩支医药费100元。出满勤、干满点的工作日,十成工资为每人每天150元。按实际出勤时间记录考勤,计算工资。长期工全年结算工资时补助18天考勤工资(出海期间假期),老工补贴按满300个工作日补助2000元,常华公司补贴周彩支按照路程确定,每人100-300元不等。考虑到海上紫菜养殖生产作业场所和从事养殖作业的时间(潮汛潮汐)的特殊性,本协议双方特别约定:以完成海上养殖生产任务、当日需完成的合理工作量和时间段为基本依据,夜班加班和节假日等补助均合理计算在周彩支“计件工资”之内,周彩支对此没有异议。工资支付:常华公司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春节前预付3000元,收架子前预付5000元,其余工资在2015年6月20日前结清。伙食费每人每天10元,炊事员要负责用火安全。试用期原则上为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周彩支若不符合常华公司用工要求,不予录用或周彩支自动离职,按75元/天计发工资,录用后如未履行协议,提前离职,按本协议的60%计发工资,被常华公司开除的按50%计发工资,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均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补助。常华公司为周彩支提供安全帽、下水裤、救生衣、电瓶灯、护袖等劳动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上述安全用品周彩支在使用期间遗失或使用不当损坏的,由周彩支自行购买使用。如果周彩支不服从常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常华公司有权根据周彩支的情节,每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常华公司必须为周彩支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周彩支应接受常华公司管理及岗位技能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周彩支自负。违约责任:周彩支如擅自离岗或不辞而别,常华公司予以除名并扣除全额工资,造成常华公司损失的,由周彩支赔偿。周彩支中途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得到常华公司同意后方可离开,常华公司按合同工资的60%结算工资,没有假期等任何补助。常华公司解除与周彩支的劳动合同,按合同工资的50%结算工资,周彩支在工作中如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爱护财物的,常华公司有权给予直接处罚,对消极怠工的职工,经领导指正后,仍然不能改正的,降低工资标准,三次以上公司将辞退。如周彩支出现无理取闹,给常华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损失大小,以周彩支应得工资剩余部分进行赔偿,直到赔完为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周彩支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凭请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可以辞退,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旷工一次以上者取消当年的老工补贴和18天海补。……常华公司必须做好周彩支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周彩支违反操作规程或打架斗殴、酗酒及工作失误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伤害,除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理赔外,其余经济损失由周彩支承担,周彩支的其他相关劳动保险费用由常华公司包含在周彩支的工资中,周彩支自愿不再办理,在厂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周彩支自行承担,与常华公司无关,打架一次罚款1000元,骂人一次罚款100-200元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周彩支根据常华公司的安排从事了相关工作,但常华公司未为周彩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4年6月25日,常华公司与周彩支结算了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款,并由周彩支向常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常建平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周彩支:出勤天291.5天×150元=43725元;扣网苗种罢工扣1天-150元;扣预付生活费-10700元,实付32875元。今付人:周彩支.2014年6月25日”。就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日的工资款,经周彩支要求,2015年6月20日,常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常建平向周彩支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周彩支工资伍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53325元)。今欠人:常建平.2015.6.20”。后周彩支以常建平为被告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9日,周彩支申请撤诉。2016年5月6日,周彩支向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受理已超过五日,征求周彩支意见是否同意由该委继续审理,周彩支表示不同意。2016年7月13日,周彩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周彩支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工作天数分别为4天、30天+两小时、19.5天(另有加注出勤28天)、27.5天(23天)、30天、21.5天、17.5天、29天(30天)、22天、31天、29天、31天、3天。一审法院认为,常华公司与周彩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由周彩支为常华公司提供紫菜养殖的劳务,并在周彩支工作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期限等事项,则在周彩支提供了相应劳动后,常华公司即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常华公司欠付周彩支的劳动报酬数额应如何认定?二、周彩支主张常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一、关于常华公司欠付周彩支工资数额的认定问题。周彩支主张常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常建平已就欠付的工资数额形成书面欠条,常华公司应按欠条载明数额向其支付工资,因常华公司对该欠条的形成过程提出异议,称出具欠条时并未进行具体核算,审理中,经释明后,虽周彩支就其主张的工资数额的形成进行了具体陈述,但因周彩支陈述的工作时间与其签名确认的考勤记录载明工作时间并不一致,即周彩支主张的劳动报酬期间系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3日,但考勤记录载明周彩支系自2014年6月27日开始工作,故应当认定周彩支主张的工资数额确实存在误算的情形,故对周彩支主张常华公司按常建平出具欠条载明数额向其支付工资依法不予支持,应按实际核算的工作日进行计算。周彩支主张其2014年至2015年度的工作日为321.5天,与法院核实的实际工作天数不符,常华公司自认周彩支工作天数为312.5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依法予以认定。周彩支主张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150元/天计算其劳动报酬数额并享受5000元/年的各项补助,常华公司抗辩因周彩支存在违纪行为而被处分,应降低标准至135元/天进行计算,且不应支付各项补助,因周彩支对其存在违纪及被处分的事实存在异议,且经释明后常华公司未能就周彩支确实存在违纪的事实且该处分决定已经过法定程序并送达至周彩支本人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常华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周彩支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应为51875元(150元/天×312.5天+5000元)。关于周彩支主张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补助,常华公司抗辩因周彩支工作天数不满300天且存在罢工现象,不应享受相应补助。根据周彩支陈述的其劳动报酬欠条形成过程,应当认定周彩支劳动报酬结账过程中常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出具该欠条时已认可向周彩支支付该补助,且根据周彩支陈述系用该补助抵充了3800元已付生活费,故对该部分事实依法应予认定,对常华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周彩支主张常华公司欠付的劳动报酬应自2015年6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中约定了工资在2015年6月20日前结清,故周彩支主张的逾期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二、关于周彩支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周彩支与常华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协议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为约定不明,后周彩支离开常华公司单位,不再为常华公司单位提供劳动,且常华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周彩支工资及未依法为周彩支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故周彩支主张常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周彩支主张其在常华公司工作的时间至2015年7月7日,因常华公司提出异议,且与考勤记录不符,周彩支亦未能就其实际工作到2015年7月7日提供证据证实,故应认定周彩支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2年。周彩支主张按4500元/月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向劳动者支付,周彩支2014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资合计为51875元,则其月平均工资应为4322.92元,故对周彩支主张的超出8645.84元(4322.92元×2年)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一、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周彩支工资51875元、经济补偿金8645.84元,合计人民币60520.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周彩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另查明,常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又向周彩支支付人民币4800元,对此周彩支予以认可。另外,周彩支陈述,2014年至2015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常华公司陆续支付周彩支3800元生活费,双方在2015年6月20日结账时,常华公司提出该3800元作为上一年的各项补助总和。常华公司认可陆续支付周彩支3800元的事实,但对周彩支关于将该3800元作为上一年的补助的陈述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常华公司差欠周彩支的工资数额是多少;2、常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周彩支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争议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常华公司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春节前支付3000元等,即常华公司平常就应该向周彩支支付生活费。周彩支称,在第二年度工作过程中,常华公司向其陆续支付的3800元是支付前一年度的补助,于常理不符。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助项目,一是18天考勤工资,共计2700元,与常华公司发放的3800元的数额均不符,二是满300个工作日的补助2000元,周彩支工作未满300天不能享有该补助。另外,周彩支与常华公司对于前一年度的工资已经进行了结算,如双方有特别约定,周彩支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但周彩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于常华公司达成协议,对于第二年工作过程中陆续支付的3800元抵充上一年度的各项补助。故常华公司支付3800元,应当在当年度工资中予以扣除。根据常华公司与周彩支签订的合同,周彩支的工资组成应为按照出勤天数计算的工资、18天考勤工资、以及出勤满300天享受的2000元补助、医药费补助100元以及伙食费等。常华公司称,因周彩支不属于长期工,因此不享有18天考勤工资,但其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周彩支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的工资总额应为150元/天×312.5天+5000元补助(考勤工资、补助及伙食费等,周彩支主张取整)-3800元-4800元=43275元。关于争议焦点2,常华公司与周彩支对工资支付有约定,根据约定,常华公司应当在2015年6月20前与周彩支结清工资,但是常华公司在当天仅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未与周彩支结清工资,且直至目前也未付清,故常华公司应当向周彩支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常华公司还应向周彩支支付工资43275元、经济补偿金8645.84元。综上所述,常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二、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付周彩支工资43275元、经济补偿金8645.84元,合计人民币51920.84元。三、驳回周彩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大丰市常华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瑞星审判员  史宏春审判员  王 珩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