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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魏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海,魏国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537号原告:王振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魏国臣,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海与被告魏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海与被告魏国臣已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振海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