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魏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海,魏国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537号原告:王振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魏国臣,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海与被告魏国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海与被告魏国臣已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振海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莲 来源:百度“”